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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科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科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29号原告铜陵市科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951号,法定代表人:夏书成,机构代码:75488404-1被告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新民东村1栋6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科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市赢想力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科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科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洪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