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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人民政府与李永刚、马海艳征收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人民政府,李永刚,马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符润团,该镇镇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永刚。被申请执行人:马海艳。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人民政府诉李永刚、马海艳征收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武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汉计生征决(2015)第3号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015年4月27日,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找申请执行人解决此事。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人民政府向本院出具了证明,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已将社会抚育费交付。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