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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永东与李宏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东,李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东。被执行人李宏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宏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返还价值780元的防盗门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宏斌在银行存款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