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丽萍与乔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萍,乔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14-1号申请人李丽萍,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高彩波,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乔洪,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李恒祥,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李丽萍与被申请人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丽萍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乔洪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乔洪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宝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X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6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担保人李恒祥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9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作为申请人李丽萍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3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乔洪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李恒祥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乔洪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宝街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X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6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李恒祥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9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