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代汶汐与方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汶汐,方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11号原告:代汶汐,女,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明,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泰,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孝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代汶汐诉被告方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方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蜀山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提供被告的租房合同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移送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安徽省高新区属于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方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