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彩、钟崇义与黄云雨民间借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彩,钟崇义,黄云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彩,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钟崇义,女,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运坤,成都市成华区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云雨,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洪波,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彩、钟崇义因与被申请人黄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安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彩、钟崇义申请再审称,(2010)安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刘彩、钟崇义于2015年4月2日对本案申请再审,刘彩、钟崇义已于2011年5月18日收到本院(2010)安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刘彩、钟崇义再审提交证据有:1、彭钊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各一份。2、袁志证言一份。3、张伟证言一份。4、廖茂辉、高长远身份证复印件及由二人签名的《借款说明情况》各一份。5、谢序林、吴继军身份证复印件及由二人签名的《借款说明情况》各一份。6、唐舜文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其签名的《借款说明情况》各一份。7、2014年5月17日打印的刘彩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本院认为,刘彩、钟崇义已于2011年5月18日收到本院(2010)安居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再审期限,其新提供的证据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综上,刘彩、钟崇义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彩、钟崇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蒋玉林审判员 蔡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