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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方东辉与宁波可舟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东辉,宁波可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方东辉(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110141313),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可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戴珍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东辉与被执行人宁波可舟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可舟贸易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东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7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