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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博罗县华瑞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与何永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罗县华瑞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何永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28号申请人:博罗县华瑞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兴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永胜。申请人博罗县华瑞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80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认为: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80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理由为:1、被申请人是主动向申请人提出辞职的,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2014年8月份向园洲劳动部门投诉,被申请人明确写明自己是辞工回家,并提出自己是2014年1月10日到期。2、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购买社保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是以回家为由提出辞工的。被申请人答辩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博罗县华瑞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800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本院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博罗县华瑞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8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博罗县华瑞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惠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