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做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旭执行员 曹慧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