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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景兰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景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65号原告: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二期C幢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6569-X。法定代表人:周锡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增霞,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西双版纳景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德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景兰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思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