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高风山、高风玉、陈凤荣与银川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14号高风山、高风玉、陈凤荣:你们因起诉银川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行立初字第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行立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在案证据材料证实贺兰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发布涉案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风山2014年5月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规定,高风山提出申请的时间已超过了规定时限,原审裁定处理结果适当。高风玉、陈凤荣分别在2010年、2011年领取了涉案土地征地补偿款,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