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志慧诉张志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慧,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44号原告李志慧,男,汉族,1966年3月8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志,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慧与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慧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志的银行存款11万元、查封被告张志所有的二台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张志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万元;2、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志名下的吉BDR6**号捷达牌小型汽车和吉BS89**号捷达牌小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二年;3、查封原告李志慧提供担保的房屋,即:李志慧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S0002173**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二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