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付生与周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生,周振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王付生,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振花,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生诉被告周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付生撤回起诉。诉讼费9420元(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王付生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