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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付生与周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生,周振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王付生,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周振花,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生诉被告周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付生撤回起诉。诉讼费9420元(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王付生负担。审判员  吴承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