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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甘小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甘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委托代理人梁永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小虎。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甘小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