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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孙某,女。被告刘某甲,男。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小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又于2010年复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于2011年生有一女。后来因为被告无家庭观念,生活不检点且没有上进心,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2000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视孩子为生命,坚决要求抚养婚生女。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原告不能照顾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以感情不和为由登记离婚。2010年7月20日,双方复婚。2011年3月23日婚生一女刘某乙,现年四岁。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坚决主张对婚生女的抚养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自相识至今已近二十年,双方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曾于2005年离婚后复婚,原、被告对失而复得的夫妻感情更应加倍珍惜。原、被告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到组建一个家庭,都希望这个家庭能让彼此幸福一生。婚姻需要经心经营,应以感情为基础,而婚后生活中发生摩擦再所难免。原、被告双方应互怀宽容、感恩之心,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生活。原、被告均主张抚养婚生女,并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婚生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而父母的离异、家庭的破裂,无疑会给子女带来心理上的巨大打击。无论怎样的经济条件均无法弥补家庭破碎给孩子带来的伤害。现婚生女刘某乙刚满四岁,年纪尚幼,更需要父母双亲无微不至的照顾。父母赋予子女生命,就应当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而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家,应该是由父亲和母亲共同支撑起来的,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份完整的爱,实为每个父母均应尽到的责任。父母双方因发生矛盾而草率的决定离婚,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深爱婚生女,孩子亦是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双方为了婚生女健康、幸福的成长,应当彼此包容,化解矛盾,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美,给婚生女一个完整的家,一份完整的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