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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蚌执字第00155号吴时杰:你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蚌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务12961632元及利息等;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0868元;三、负担申请执行费80443元。以上款项请汇至本院账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蚌埠蚌山支行户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7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号邮编:233040联系人:××××联系电话:055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