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7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吴永浩与王响、刘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浩,王响,刘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7448号原告吴永浩,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连晏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闻理,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响,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玉,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浩与被告王响、被告刘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一人民陪审员  钟翠权人民陪审员  李蜀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