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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诉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传福和张海洋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传福,张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诉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周传福,男,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张海洋,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周传福因与被申请人张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海洋的皖Hxxx**号小车采取诉前保全,查封限额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传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对被申请人张海洋的财产予以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海洋的皖Hxxx**号小车予以查封,查封限额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铸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