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谢晓红环境违法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19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树,局长。被执行人谢晓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谢晓红环境违法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辰行执字第003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