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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柳州市高新区忆江南大酒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高新区忆江南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高新区忆江南大酒店,住所地:柳州市。关于柳州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柳州市高新区忆江南大酒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行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柳州市高新区忆江南大酒店一直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中行审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林秀耀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