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特立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某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特立字第6号申请人余某甲,女。申请人余某乙,男。上列二申请人的监护人陈某,女。系上列二申请人的祖母。被申请人梁某,女。本院受理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某失踪纠纷一案后,经查,被申请人梁某现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文兴街256号,而非湖南省宜章县境内,因此,本案应按照疑下落不明人即被申请人梁某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人民法院,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申请人梁某的住所地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梁某失踪纠纷一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宏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