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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慧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刘某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远景、李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良,男,汉族,1952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罗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