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龙诉被告王小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张海龙,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许加媛(原告母亲),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小营镇。被告:王小卫,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张海龙诉被告王小卫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