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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1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住肥西县(户籍地肥西县)。被告人马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9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4日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德傲、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马某先后在肥西县桃花镇境内多家超市、饭店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与超市、饭店经营者约定按“五五”比例分配赌博收入。其摆放赌博机的具体地点如下:繁华新园小区的“永乐超市”、“食全酒美饭店”、“繁华餐馆”,好运长安小区的“鑫尚源烟酒总汇”、“阳光超市”、柏堰小区的“华明超市”,翡翠商业街的“欣怡超市”,幸福大街的“幸福超市”,长安萨尔斯堡小区的“欢乐多超市”,世杰电脑学院附近的“江南小厨饭店”,桃花社区的“春福超市”,东冠繁华逸城小区的“从刚平价便利店”。以上各处摆放的赌博机均为一台一个操作单元的“老虎机”,合计12台。2015年1月3日,被告人马某在“鑫尚源烟酒总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6日被告人马某退非法所得人民币1760元。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在开庭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王某、舒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赌博机),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多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净化社会风气,惩罚与警示赌博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罚金款于刑事判决生效五日内交清)。二、退非法所得人民币17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新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文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