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文樵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张文樵,王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文樵,男,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留安,男,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禹经初字第565号经济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244号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樵、王留安下落不明,且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结标的为27800元,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2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晓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