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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客运公司诉被告徐溪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客运公司,徐溪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274号原告辽中县客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男,系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县。被告徐溪晨,男,农民,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客运公司诉被告徐溪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客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客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辽中县客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肇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