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宏武诉崔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武,崔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李宏武,男,汉族,佳县人。被告崔世国,男,汉族,佳县人。本院在审理李宏武诉崔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崔世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予以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世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并暂停支付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