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文某甲与王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王某,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文某甲。被告王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某公司银行存款3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文方芳、王朝银名下位于××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晓勇人民陪审员 张海青人民陪审员 刘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