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游敏章与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敏章,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游敏章,男,1949年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付梅,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敏章与被执行人付梅【(2014)汀民初字第312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2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慈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