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波,绰号“长毛波”,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东港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波在其位于东港镇荔枝园养鸭场旁的“鸭棚屋”内,先后提供毒品、吸毒工具与吸毒人员张某孝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同年12月11日16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东港镇荔枝园养鸭场将邓某波抓获归案,现场在该养鸭场旁的“鸭棚屋”内查获吸毒工具1套。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邓某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至同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波在其位于东港镇荔枝园养鸭场旁的“鸭棚屋”内,先后提供毒品、吸毒工具与吸毒人员张某孝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次。同年12月11日16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东港镇荔枝园养鸭场将邓某波抓获归案,现场在该养鸭场旁的“鸭棚屋”内查获吸毒工具1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惠来县公安局东港派出所在惠来县东港镇荔枝园邓某波的养鸭场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邓某波。2.证人张某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证实2014年4月清明节前后至同年10月上旬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其与邓某波在东港镇荔枝园养鸭场旁的“鸭棚屋”内,邓某波拿出矿泉水瓶、吸管、锡纸在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次。经辨认,张某孝辨认出与其吸食毒品的人是邓某波。3.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扣押邓某波的吸毒工具1套。4.毒品检测报告书。经尿检,证实了邓某波、张某孝均有吸毒。5.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6.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东港派出所证实邓某波,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7.被告人邓某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邓供述2014年4月清明节前后至张某孝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两三天,其与张某孝在东港镇养鸭场旁的“鸭棚屋”内,其与张某孝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次,吸毒工具是其自已制作的。经辨认,邓某波辨认出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人是张某孝。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波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旦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