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汇通达网络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汇通达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催字第1号申请人汇通达网络有限公司,���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汇通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680747-9)法定代表人徐秀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业芬,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生。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213号。负责人陈宙,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小明,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振梁,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生。申请人汇通达网络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一五年一月七日发出公告,敦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五月二十九日,即票据到期日之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汇通达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程 琦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伯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