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北园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坤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北园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高坤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北园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组织机构代码:06551873-2。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坤宏,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7596.51元、执行费763.9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