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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中田与赵贵东、耿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田,赵贵东,耿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王中田。被告赵贵东。被告耿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田与被告赵贵东、耿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中田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平审 判 员  沈朝儒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冶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