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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委托人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