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与徐新友、毛卫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徐新友,毛卫平,孙学建,徐新华,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8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负责人吴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伟(特别授权),该行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王向荣(特别授权),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徐新友。被执行人毛卫平。被执行人孙学建。被执行人徐新华。被执行人徐××。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与徐新友、毛卫平、孙学建、徐新华、徐健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信息。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新友、毛卫平、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