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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泽东与胡大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东,胡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刘泽东,男。被执行人胡大友,男。申请人刘泽东与被执行人胡大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受理。案件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当即向申请人刘泽东给付各项赔偿款22803.82元。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胡大友为五保户,无职业,属低保对象。且目前于监所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泽东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兵审 判 员  陈洪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