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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杜焕兵与贾四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焕兵,贾四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杜焕兵,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贾四堂,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焕兵与被告贾四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2015年2月26日立案,本院在立案时确定的案由正确,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北省平山县。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本案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涛审 判 员  冀韵海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