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杜焕兵与贾四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焕兵,贾四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杜焕兵,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贾四堂,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焕兵与被告贾四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2015年2月26日立案,本院在立案时确定的案由正确,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北省平山县。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本案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涛审 判 员 冀韵海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