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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学富诉任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李学富。被告任铁。本院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任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学富负担。审 判 长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柴桂华人民陪审员  王凤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