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青兵与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13号原告马青兵。委托代理人尤维涛。被告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广平县建设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302623-x法定代表人裴合芳,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栗建民、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7197103100011,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学锋,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工作人员。原告马青兵诉被告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4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青兵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青兵所诉事项,双方业已自行解决,原告马青兵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青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杨洪涛人民陪审员李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许艳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