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复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翟侠申请执行曹瑞均、刘丽、江苏喜马拉雅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侠,曹瑞均,刘丽,江苏喜马拉雅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复字第00009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旭华道以东地纬路北众泰欣苑13-102号。法定代表人吴世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庆,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翟侠。被执行人曹瑞均。被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江苏喜马拉雅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曹瑞均,经理。申请复议人天津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执异字第00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执异字第0016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刘文亚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王露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