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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魏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金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魏建新。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建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民三初字第06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建新名下的存款5052.59元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03×××41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其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