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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华岳与杨德胜、李美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岳,杨德胜,李美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岳。被执行人:杨德胜。被执行人:李美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岳诉被执行人杨德胜、李美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德胜、李美好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杨德胜、李美好名下无房产,也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已经扣划了。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项恩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