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增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增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