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微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瑞清与李福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清,李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微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清,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欢城镇夏庄村,身份证号码:3708261947********。被执行人李福华。本院在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李瑞清与被执行人李福华借贷纠纷一案,因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