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2014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月27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宝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伍某某驾驶粤jt9762号牌小型轿车在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由恩城大桥往机电厂方向行驶,13时15分左右行至南堤中路二巷巷口路段时,停靠在右侧路边并打开驾驶室左前门欲下车时,遇被害人何x匀驾驶粤j564r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其车后左侧同向行驶上来,并碰撞伍某某打开的左前门,致何x匀倒在对向车道上,被在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由张x阳驾驶的粤jw2343号小型轿车的左侧前、后轮胎碾压,造成三辆车辆损坏、何x匀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伍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何x匀生前系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内脏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伍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肇事的全过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阳、冯x练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维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丽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