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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光法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778号罪犯张光法,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绍诸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法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十二万元。因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04月20日以(2012)绍诸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张光法犯信用卡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作为提请人出庭,罪犯张光法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光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罪犯张光法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张光法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法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05月0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