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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于某某,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牟某某,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毛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