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于某某,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牟某某,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毛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