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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亚爷强奸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0号罪犯刘亚爷。罪犯刘亚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3日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刘亚爷于2013年4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刘亚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亚爷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7个月,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刘亚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3日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罪犯刘亚爷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亚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由于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罪犯,在首报减刑时应增加一个综合表扬方具备减刑资格,且减刑幅度相应扣减一个月。故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把握,对其首报减刑增加一个综合表扬执行,并扣减其一个月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