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法执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渭源县某水利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渭源县某水利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05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执行人渭源县某水利站。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站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民一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马某、案外人年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分期付款并从其账户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渭源县某水利站在中国农业银行渭源县支行营业室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渭源县某水利站在中国农业银行渭源县支行营业室账户的存款48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