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丁某某,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谭某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虞烨平 来源: